北京芷衡律师事务所ZHIHENG LAW FIRM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没有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裁判内容的特殊救济诉讼。北京芷衡律所专业办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依法申请撤销,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区别于再审、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是进入原审的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符合第三人主体资格,才能够提起本诉讼,普通案外人不一定具备起诉资格。该诉讼有严格的六个月除斥期间,逾期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赋予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原审案件审理的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第三人,指对原审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没有参加原审一、二审的主体。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可以起诉请求撤销、改变错误裁判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常见适用场景:
原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通过调解书、判决书转移财产,侵害第三人的物权、债权;
离婚诉讼中原夫妻通过调解书处置属于第三人的房产、股权等财产;
合同纠纷原审裁判确认的权利,直接损害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共有财产权益;
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事由,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未能参加原审审理,事后发现自身权益被生效裁判损害。
重要提示:普通金钱债权人一般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只有物权、担保物权等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直接损害,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
主体适格原则,原告必须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第三人,与原审案件处理结果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普通金钱债权一般不能提起;
不可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原则,第三人没有参加原审,不能是自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
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民事权益原则,不仅要裁判有错,还必须实际损害到第三人民事权益;
六个月除斥期间原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逾期丧失诉权;
独立新诉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民事诉讼,不等于再审程序,受理法院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
1、证据材料收集,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调取原审全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收集证据证明:属于适格第三人;未参加原审不可归责于本人;原裁判内容错误;自身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确认尚未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撰写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列明撤销原审裁判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向原审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立案
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起诉状、身份证据、原审裁判文书、侵权事实证据材料。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区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3、立案后审理阶段
法院受理后,将原审原、被告列为本案被告。开庭审理,重点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未参诉原因、原审裁判是否错误、是否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诉讼过程中,原生效裁判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告可以申请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4、一审裁判与上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原审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裁判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原审裁判被撤销,则原裁判被撤销部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依据新的生效裁判处理后续确权、执行相关事宜;被驳回起诉请求,则原审裁判继续有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独立新民事诉讼;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起诉;六个月除斥期间;目的撤销错误生效裁判。
案外人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六个月除斥期间;对原审案件重新再审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派生诉讼;向执行法院起诉;十五天除斥期间;仅判断能否排除本次强制执行,不撤销原审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不可以。普通金钱债权通常不满足该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只有物权、担保物权等权益直接被生效裁判侵害,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不会自动停止;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不允许同时启动两套程序;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权利,不能既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又申请案外人再审。
指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参加审理,不是自己主动放弃、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没有参与原审。
满足主体条件与期限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来撤销虚假诉讼形成的错误生效裁判文书。
原审案件的原告、被告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被告;原审当中的第三人根据案情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优先评估:仅想阻止执行走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想要直接撤销原审生效裁判,符合条件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且裁判生效之后,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
本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已转移的疑难案件,制定组合式回款方案。
了解详情 →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迟延执行等违法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或改正。
了解详情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纠正下级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执行与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了解详情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了解详情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十五日起诉期限内的全流程代理。
了解详情 →追加股东、出资人、一人公司股东、无偿受让财产人等为被执行人,代理后续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且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法申请再审并同步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益被生效裁判损害,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并申请中止执行。
了解详情 →多债权人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代理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了解详情 →起草执行和解协议、设计履行担保与违约条款,一方不履行时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了解详情 →以财产或第三人保证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同步把控担保期限与追偿风险。
了解详情 →冻结并收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时代理提起代位权诉讼。
了解详情 →代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应对被申请人的撤裁、不予执行抗辩,维护裁决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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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衡律师申请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并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同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终实现回款。
芷衡律师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并提交财产线索清单,法院指令限期采取执行措施,查封后顺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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